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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仁妙与周先继、周承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妙,周先继,周承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94号原告陈仁妙,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周先继,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周承扬,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妙与被告周先继、周承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仁妙以愿意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陈仁妙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初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