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丹与何秀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x,女,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打工。被告贺xx,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宁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