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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丹与何秀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x,女,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打工。被告贺xx,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宁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