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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闭应铃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闭应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48号罪犯闭应铃,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闭应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佛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闭应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闭应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闭应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4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闭应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闭应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