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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惠答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答善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惠答善。申请人惠答善申请宣告韩午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韩午申,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杭州市西湖区政苑小区4幢2单元101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韩午申的妻子。韩午申自2012年因脑梗塞入住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至今,经治疗,现偏瘫,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因家庭经济困难,须卖房筹集医药费。故申请人特申请宣告韩午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韩午申患有××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韩午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菁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