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显强与生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强,生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金刚委,个体业主。身份证号2303041968********。被执行人生玉明,男,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滴道河乡王家村创业屯,滴道河乡金铁村村民。身份证号2303041944********。王显强申请执行生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滴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生玉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明发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生玉明与申请人王显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现申请人周明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生玉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现申请人王显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恢字第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生玉明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王显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