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业伟与沈阳市石油设备厂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业伟,沈阳市石油设备厂,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杜业伟。被执行人沈阳市石油设备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213号。法定代表人朱来君,系该厂董事长。第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本院在执行杜业伟与沈阳市石油设备厂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4月22日向第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未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阳市石油设备厂在第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到期债权1657264.09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董 宁审判员 :金春华审判员 : 曹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庆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