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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8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贤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97-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法定代表人:章卡鹏,董事长。被执行人蒋贤军,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芜湖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贤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555号民事裁判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蒋贤军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