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郑金豪、李月华,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甲,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金豪、被告施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开始同居,于2003年11月24日在平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12月21日生育婚生女施某乙。婚生女施某乙长期由原告抚养,现在福建阳光私立学校就读小学四年级。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且双方脾气、性格严重不合,另则被告家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对原告生育婚生女特别不满,给原、被告双方感情带来严重伤害。被告作为一个男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尽丈夫和父亲基本责任义务,家庭所有开支全部由原告承担,且被告还经常向原告要钱,造成原告沉重的经济负担。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起长期貌合神离,于2010年6月份起正式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于2005年5月9日共同凑钱购买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79.8平方米,该房子装修费用及家具全部由原告出资和购买。为保证给婚生女施某乙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请求法院将上述房屋分配给原告。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产生的债务,原告同意各自承担。因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破裂。故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施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女施某乙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3、依法对原、被告婚后共有财产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的房产进行分割;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言,主要理由如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系于2002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多互相接触,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经双方父母认可同意方登记结婚的,婚后感情较好;二、被告家中并未有重男轻女的现象,对原告生育婚生女施某乙未产生偏见。婚生女施某乙出生两三个月后,就由被告父母在平潭长期抚养,细心照顾,一直到2014年7月,期间所有开支均由被告负担。2014年下半年开始,小孩就读于福州阳光私立学校,男方对生活费、学费等家庭开支费用都有负担;三、原告诉状中所述2010年开始分居不属实。原、被告、小孩及家中老人一家五口,每逢过年过节,都其乐融融生活在一起。直至原告起诉离婚起,原告将婚生女施某乙带在身边不许被告及家人探望,夫妻间闹点小口角,才出现分居情况。且被告都有主动联系原告及父母,叫原告和小孩回到家里住。总之,因为原、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夫妻关系现在虽有微小矛盾,但属夫妻间正常闹别扭,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小孩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不利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1月24日在平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于2004年12月21日生育婚生女施某乙。婚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间关系出现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定的了解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只因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多加强沟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