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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甲。(未到庭)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济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郭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且双方分居至今一年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郭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郭某乙。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有夫妻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夫妻之间应该妥善解决矛盾,互谅互让,而不是使矛盾激化升级,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