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郇恒军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郇恒军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541号罪犯郇恒军。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拐卖儿童罪,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临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郇恒军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郇恒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郇恒军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郇恒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