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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绍武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峄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峄检公二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言安、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谎称可以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田某乙在减少赔偿、减轻罪责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编造请客送礼、协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等虚假事由,多次骗取田某乙及其家人现金81000元,购物卡计27000元,硬“中华”牌香烟2条价值780元,骗取财物价值共计108780元,均被刘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车贷及日常消费等。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田某乙、朱某陈述,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田某甲、王某等10人证言,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4月,被害人田某乙因交通肇事害怕被追究,找到被告人刘某,看能否托人协调一下。被告人刘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田某乙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一事协调关系,从而可以减少赔偿、减轻罪责。先后编造请客送礼、协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等虚假内容,多次骗取田某乙及其家人现金81000元,购物卡27000元,硬中华香烟2条价值780元,总计财物共计108780元,均被刘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车贷及日常消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田某乙、朱某陈述,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田某甲、王某等10人证言,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未传唤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峄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原判决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栗晓军代理审判员  孟凡军人民陪审员  席成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