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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伊犁国投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明载、伊犁佳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国投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明载,伊犁佳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国投进出口贸易有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艳林。被执行人:李明载。被执行人:伊犁佳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载。本院受理的原告伊犁国投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明载、伊犁佳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明载、伊犁佳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李明载、伊犁佳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国投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明载、伊犁佳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伊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  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