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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2015)凉民初字第173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石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石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3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 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