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2015)凉民初字第173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石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石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3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来 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