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大同利美特(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庭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津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大同利美特(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藤文孝。委托代理人方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庭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结健。被告上海津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利美特(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庭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津岗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利美特(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本��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利美特(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8元,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大同利美特(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梅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