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漳州致和汽车有限公司、曾益民与曾益民、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致和汽车有限公司,曾益民,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漳州致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法定代表人陈伟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亭,男,系原告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卢海荣,男,系原告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曾益民,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郑静华,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新银座商业裙楼1-J2。诉讼代表人聂九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竟,男,系被告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致和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益民、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致和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致和汽车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致和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漳州致和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