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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本贵与姜惠英、被告朱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本贵,姜惠英,朱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847号原告姚本贵,男。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惠英,女。被告朱武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本贵诉被告姜惠英、被告朱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本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本贵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本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姚本贵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春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