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本贵与姜惠英、被告朱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本贵,姜惠英,朱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847号原告姚本贵,男。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惠英,女。被告朱武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本贵诉被告姜惠英、被告朱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本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本贵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本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姚本贵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春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