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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金发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805号罪犯王金发,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4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5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0463元,其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金发于2011年2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8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止累计达标分16.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