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伊春市泓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七建伊春工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泓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七建伊春工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泓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喜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贵州七建伊春工建分公司负责人董红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泓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七建伊春工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泓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伊春市泓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七建伊春工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