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与被告周某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诉权,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凤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超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