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玉湘、中山市东区齐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刘玉湘、中山市东区齐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湘,中山市东区齐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湘,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区齐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诉讼代表人:刘加明,该社书记。委托代理人:黄春竹,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艾玲,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刘玉湘因与上诉人中山市东区齐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湘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玉湘在本院裁决之前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刘玉湘负担(上诉人刘玉湘已向本院预交980元)。审 判 长 黄岳文审 判 员 曾 玲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俊罗海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