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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与曹海平、曹军、曹兰心、曹兰香、陈勇、威远诚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汝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馨予,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海平,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军,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德兵,系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兰心(原告),女,200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兰香,女,200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远诚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桂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良波,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广,男,1983年7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汶川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支公司。法定代理人蒋永东,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馨予,被上诉人曹海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德兵,被上诉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威远诚鑫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广,被上诉人徐良波,被上诉人汶川汇通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支公司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裘南晶审 判 员  谢华伟代理审判员  夏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