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樊全亮、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全亮,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凉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凉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全亮,男,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地内蒙古,无业。2010年3月11日因盗窃罪被凉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农民。2015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全亮、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忠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全亮、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1、2015年3月21日或22日夜里,被告人樊全亮给被告人卢某某打电话说给从岱海电厂要了个电视机,让过去搬了。晚上10时左右卢某某去了岱海电厂,跟同樊全亮到岱海电厂员工餐厅办公室将一台海信32英寸液晶电视搬走。卢某某搬上电视机从岱海电厂的栅栏口抄近路回到自己家中,樊全亮回岱海电厂职工宿舍休息。后卢某某自己将电视机修了修使用。破案后电视机起获退还了岱海电厂,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00元。2、2015年4月2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樊全亮与卢某某电话联系,二人到凉城县岱海电厂员工餐厅,被告人樊全亮在餐厅内将一台海信42英寸液晶电视机从窗户递给在餐厅外的卢某某,并盗窃了餐厅内和储物间的葵花籽3.9斤、西瓜籽4斤、榛子0.6斤、桃仁0.5斤、开心果1斤、松子0.66斤、伊利小杯酸奶9板72个。被告人樊全亮搬着电视机,卢某某拿着干果二人从岱海电厂的栅栏口抄近路回到卢某某家中,卢某某将盗窃的部分酸奶、干果留在自己家中。次日早上卢某某联系了一辆出租车和樊全亮把盗窃的电视机和部分干果送回樊全亮家。破案后电视机和未吃的干果起获退还了岱海电厂,经鉴定被盗电视机和干果价值3508.68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樊全亮具有累犯情节,属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卢某某属本案的从犯。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马某某、温某某、聂某某、杜某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现场勘验检验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全亮伙同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樊全亮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樊全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卢某某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从轻对其判处刑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危害后果较轻,可从轻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全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二、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鑫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八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时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