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34863-3。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本庆,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天华路支行账户43001518061052500041、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星沙支行账户1901023019200021166、华夏银行长沙分行账户13450000000093894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天华路支行账户43×××41、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星沙支行账户19×××66、华夏银行长沙分行账户13×××94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