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徐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解兆法,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邵安能(系被告哥哥),居民。原告徐某甲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解兆法、被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安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2月6日举行婚礼,1994年9月8日生男孩徐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年感情很好,后被告变化较大,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大吵大闹,无法沟通,被告多次辱骂原告的家人,双方于2012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7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撤诉,此后双方仍未在一起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邵某辩称,如果原告补偿我50万元我立即同意离婚。我们的共同财产在响水县老舍红旗村8组有三间瓦房。儿子有5万元工资也在被告处,要求返还给儿子。共同债务欠邵安能2.5万元、欠王艳1.7万元、欠邵安芹1万元,用于购房的首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2月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9月8日生男孩徐某乙,已独立生活。2011年12月26日双方购买位于响水县城清华学苑小区4幢401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编号0351351020111226),已交付使用。2014年7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响水县城清华学苑小区4幢401室的所有权,按揭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2014)响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形成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共建幸福和谐的家庭,但双方婚后未能正��处理好夫妻间的关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疏远。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共同债务欠邵安能2.5万元、欠王艳1.7万元、欠邵安芹1万元及儿子在外打工收入5万元,原告对此不认可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共同财产位于响水县城清华学苑小区4幢401室房屋,原告表示放弃所有权,被告对所剩按揭贷款由自己偿还无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响水县老舍红旗村8组的三间瓦房,因该房登记在原告的父母名下,不属于共同财产,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邵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响水县城清华学苑小区4幢401室(合同编号0351351020111226)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在该房上享有的一切权利归被告享有,该房余下的按揭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丽丽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