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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商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周军与汤其兰、何育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汤其兰,何育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商初字第00013号原告周军,市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其兰,市民。被告何育珍,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汤其兰、何育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