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商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周军与汤其兰、何育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汤其兰,何育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商初字第00013号原告周军,市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其兰,市民。被告何育珍,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诉被告汤其兰、何育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