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冯友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友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83号罪犯冯友胜,男,1988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黔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云安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友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冯友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冯友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友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11、12月、2015年1、2月嘉奖5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友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的财产刑尚未履行,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对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友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