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胡某某,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洪某某,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金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