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秦明贤、张新良与李腾飞、李东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贤,张新良,李腾飞,李东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96号原告:秦明贤,男,194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原告:张新良,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腾飞,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东卫,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贤、张新良诉被告李腾飞、李东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贤、张新良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秦明贤、张新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贤、张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原告秦明贤、张新良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