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航天橡塑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李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航天橡塑件制造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3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航天橡塑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可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绿玖,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上诉人成都航天橡塑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4)温江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航天公司于1987年成立,李辉2002年4月投资入股,成为航天公司一名自然人股东。2013年6月28日,李辉发函给航天公司,要求查阅公司成立初至2012年的会计账簿。航天公司未书面回复,但口头表示拒绝李辉的要求。由于协商未果,李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航天公司给李辉查阅公司1999年起至2014年的会计账簿。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通知单,股东(权)证,快递回单,申请,分红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公司章程,2011、2012年股东大会记录,证人证言,接(报)处警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原审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李辉函告航天公司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以便了解公司的营运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具有正当目的。李辉虽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过矛盾和冲突,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李辉查阅公司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或存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可能损害公司权益。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起始时间问题,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固有的法定权利,股东行使知情权应从取得股东资格时享有。受让取得股权的,其在受让决策前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股东知情权的事项进行全面的了解,其在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无权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本案中,李辉在2002年4月前并不具备航天公司股东身份,故对李辉要求自1999年起查阅航天公司的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李辉从2002年4月起成为航天公司股东,具备了股东身份,故其要求查阅航天公司2002年4月至2014年期间的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航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在航天公司内提供2002年4月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供李辉查阅,驳回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航天公司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航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辉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李辉将利用查账的便利损害公司利益,将使公司的商业秘密处于危险状态,证据证明李辉所称查账的目的早已实现,其查账的要求无理,航天公司可以依法拒绝。被上诉人李辉答辩称,查账是股东的权利,其查账的目的很正当,不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是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在二审中亦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只有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而在本案中,航天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及主张并不足以证明李辉查阅航天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李辉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航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航天公司负担。本案一审诉讼费负担方式不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寅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代理审判员 毛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