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桂春与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春,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赵桂春。委托代理人杨红涛,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李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立中,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春诉被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桂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俊刚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人民陪审员 唐延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