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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德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德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吴建旺,陈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负责人曲国瑞,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旺。被执行人青岛德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义。被执行人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旺。被执行人吴建旺。被执行人陈爱萍。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德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吴建旺、陈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4)南民初字第70673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06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垚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