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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永固为华装饰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括苍镇岭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永固为华装饰有限公司,临海市括苍镇岭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940号原告:临海市永固为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长潭村。法定代表人:金辉,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翔东,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括苍镇岭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岭溪村。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临海市永固为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装饰公司”)为与被告临海市括苍镇岭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溪村委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高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固装饰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翔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岭溪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保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固装饰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涂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的美丽乡村外墙涂料涂装工程,包工包料,工程单价为18元/平方米,被告应在工程结束后1年内付清全额工程款。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后经原、被告共同对施工面积的测量,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载明:外墙涂料施工面积33000平方米,外墙线条3200米,线条按每米18元计算。至此明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651600元。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对剩余的工程款281600元拖延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外墙涂料涂装工程款2816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即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4月17日为5068.8元)。被告岭溪村委会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涂装工程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承接被告外墙涂料涂装工程的事实。4、岭溪美丽乡村外墙涂料施工结算清单1份,拟证明原告已完成涂装工程,原、被告对工程量、工程款进行结算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岭溪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涂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括苍镇岭溪村美丽乡村外墙涂料涂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价格:外墙平面18元/平方米,原青砖墙面及个别墙体需水泥砂浆粉刷、修补,另加25元/平方米,工程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付款方式:政府拨款的经费,首先支付给原告,被告不得挪用,如政府拨款不足或无拨款时,工程结束一年内由被告付清全额工程款。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原、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清单载明:外墙涂料施工面积33000平方米,外墙线条3200米,线条按每米18元计算。故讼争工程工程款为65160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2816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涂装工程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完成工程,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1600元至今未支付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约定工程结束一年内由被告付清全额工程款,双方于2014年1月17日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海市括苍镇岭溪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海市永固为华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81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告临海市括苍镇岭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