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李 某 某 诉 被 告 吴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6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扶余县人。被告:吴某某,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