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卞相光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立立、邢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普)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相光,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立立,邢治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06号原告:卞相光,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邢立立,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无业,被告:邢治国,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卞相光与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立立、邢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