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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令佩与杨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令佩,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656号申请执行人马令佩,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斌,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马令佩与杨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令佩租金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九元三角二分、违约金五千二百元及利息一千五百零六元五角八分;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元,由被告杨斌负担。权利人马令佩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斌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杨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令佩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令佩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26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