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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侯煜与许登凯、田坤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煜,许登凯,田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侯煜。被执行人许登凯。被执行人田坤。侯煜与许登凯、田坤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登凯、田坤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0元、双倍利息及诉讼费530.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