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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6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淑媛与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媛,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6036号原告张淑媛,女,1940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2012291348,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中街北侧(潼关三区)9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留进,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媛诉被告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淑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淑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