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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某甲,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2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3月23日生育长女何某乙,1994年11月6日生育次女何某丙,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经常吵闹,被告经常欺骗原告,双方分居已经达四年多了。现原告文某某诉来本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原告自愿负担。被告何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文某某向本院申请了证人何某乙出庭作证。证人何某乙陈述:证人系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被告何某甲自2009年左右就外出与家人再无联系,过年也从没回来看望家人,对爷爷奶奶也没管过,所以不清楚其现状。证人在读书的时候,被告就长期在外过夜,对家庭不管不问,都是原告负责子女的抚养,导致原、被告长期吵闹。现在证人的小孩都已经三岁了,都一次没见过被告。原告现在广州务工,过年都是一个人回家来。原告文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和子女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3、基层组织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长期外出的事实。被告何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因被告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合议庭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评定。证人陈述内容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吻合,基于证人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对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应当较为了解,合议庭对证人证言予以确认并采信;原告提交的第1、2组证据材料经与原件核对,且能相互印证,故予以确认并采信;原告提交的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虽形式上有瑕疵,但结合证人和当事人陈述,其载明的被告长期外出、几年未回家的情况,合议庭综合全案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2年6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3月23日生育长女何某乙,1994年11月6日生育次女何某丙,两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现原告文某某在广州务工,被告何某甲于2009年离家外出,与家人互无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此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自恋爱、结婚至今多年,且已育有两个女儿,是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产生裂痕;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关爱,但被告何某甲自2009年就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更与家人失联,未全面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对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文某某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栋代理审判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张廷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蹇 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