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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锡平、刘景辉、王强、李世国与邹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平,刘景辉,王强,李世国,邹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07号原告:张锡平,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景辉,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强,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李世国,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邹吉龙,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平、刘景辉、王强、李世国诉被告邹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平、刘景辉、王强、李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免收。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