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锡平、刘景辉、王强、李世国与邹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平,刘景辉,王强,李世国,邹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07号原告:张锡平,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景辉,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强,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李世国,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邹吉龙,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平、刘景辉、王强、李世国诉被告邹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平、刘景辉、王强、李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免收。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