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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698号原告郭某某,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邓某某,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且在民政部门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云峰人民陪审员  韦云松人民陪审员  郭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