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某、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660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个体。2012年7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原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个体。2014年7月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3年4月份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分别在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其租房处、青岛市黄岛区其住处、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其养殖大棚的看护房内、青岛市黄岛区其���处的储藏室内以及其驾驶的汽车内,先后分别容留姜某、邵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冰毒)。被告人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8次11人次。2、被告人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4年4月中旬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分别在青岛市黄岛区四季馨家旅馆内、青岛市黄岛区阡上村其驾驶的丰田鲁XXX8**轿车内、青岛市黄岛区海天公寓X号楼X单元XXX户位于一楼的储藏室内、青岛市黄岛区阡上村其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内,先后分别容留姜某、丁某某、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冰毒)。被告人邵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6次7人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邵某某分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3年4月份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分别在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其租房处、青岛市黄岛区其住处、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其养殖大棚的看护房内、青岛市黄岛区灵海路文香苑X号楼X单元XXX室其住处的储藏室内以及其驾驶的汽车内,先后分别容留姜某、邵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冰毒)。被告人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8次11人次。2、被告人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4年4月中旬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分别在青岛市黄岛区四季馨家旅馆内、青岛市黄岛区阡上村其驾驶的丰田鲁XXX8**轿车内、青岛市黄岛区海天公寓X号楼X单元XXX户位于一楼的储藏室内、青岛市黄岛区阡上村其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内,先后分别容留姜某、丁某某、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冰毒)。被告人邵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6次7人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宋某某、姜某、刘某某、苏某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徐某、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邵某某分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分别���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邦国审 判 员 黄惠芳人民陪审员 章志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