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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XX、石XX要求宣告刘巧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石XX,女,汉族,生于2008年11月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人石XX,男,汉族,生于2011年2月1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石XX,男,汉族,生于1947年9月1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系申请人石XX、石XX的祖父。申请人石XX、石XX要求宣告刘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刘XX于2007年11月与二申请人父亲石浩翔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刘XX于2012年丢下两个孩子外出打工,二申请人一直由其父亲石浩翔抚养。二申请人父亲石浩翔于2014年5月11日坠海身亡,此后,二申请人一直由其祖父母抚养。被申请人刘XX自2012年外出,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没有音信,下落不明。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刘XX为失踪人。经查,刘XX,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4日,籍贯为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李梅行政村王楼,系申请人石XX、石XX的母亲,于2012年5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25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刘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刘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通过石XX(被申请人公公)、李氏(被申请人公婆)、郭伟丽(被申请人妯娌)、石文化(被申请人邻居)、石文启(被申请人邻居)、李银仓(被申请人住所地村委会支部书记)、刘成良(被申请人父亲)、范银连(被申请人母亲)、刘成亮(被申请人大伯)、王东东(被申请人侄子)调查了解,均证实刘XX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且二申请人提供了鹿邑县观堂镇蔡口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及鹿邑县公安局观堂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加以佐证,故申请人石XX、石XX申请宣告刘XX为失踪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XX为失踪人;二、指定石XX为失踪人刘X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