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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骆中华诉郑文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中华,郑文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骆中华,女,60岁。委托代理人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涛,男,40岁。原告骆中华诉被告郑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文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培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