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万程与祁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万程,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袁克强,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嘉妮,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雯娟,女,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新西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程诉被告祁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万程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4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20.5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共计人民币5080.50元,由原告万程负担。审 判 长 张 青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