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357号原告朱某甲,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朱某乙,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