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雷与被告张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雷,张圣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王明雷。被告张圣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雷与被告张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沈 双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礼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