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天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陈庄大街***号院内。负责人:罗德树,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罗星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士钧,济南天桥平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苍溪县星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