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814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814号原告谢某某,女,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