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诗忠与刘淑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诗忠,刘淑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张诗忠,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刘淑芝,女,年龄4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诗忠诉被告刘淑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诗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诗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诗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彦辉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宝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