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90号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沈梦娜,该公司职员。被告: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三路500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博德真空镀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7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何迅羽 来源:百度搜索“”